开征物业税时机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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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琳 庞见培 

出  处:《中国房地产业》2010年第4期54-58,共5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物业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一)纳税人国际上对物业税纳税人的认定一般有三种做法。一是规定仅由不动产的所有者缴纳物业税,大多数国家采用了这种做法,如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二是规定仅由不动产的使用者缴纳物业税,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较少,如英国、法国、新西兰等;第三种是规定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需缴纳物业税,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也不多,且具体征收情况彼此之间有较大差异,如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等。

关 键 词:物业税 不动产 所有者 使用者 财产 税收权限 纳税人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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