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秀清[1] 杨晓林[1] 庞淑艳 刘俊杰[1] 刘典河[1]
机构地区:[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社会科学系,河北秦皇岛066004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164-16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针对买回制度是否有必要在我国《合同法》中做出专门的规定,本文提出了质疑,并从买回的一般理论着手,借助买回与典权的比较,认为既然买回与典权在制度设计的功能上具有极其的相似性,都具有融资且最终不丧失所有权和发挥物的使用收益的功能,而且,在具体的细节上典权制度又具有买回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无需再浪费法律资源专门规定买回制度,可任由当事人自由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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