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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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元庆[1] 李伟峰[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209-21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为防止“无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相对人或社会造成不利。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上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从本质上来说,表见代理仍属于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利益,法律赋予其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我国虽然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其存在很多制度缺陷,以致此制度被称为“吞噬国有企业的黑洞”。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渊源、构成要件、性质等角度对表见代理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上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 键 词: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不容否认代理 

分 类 号:D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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