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的人格、财产、权利的价值取向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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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生全[1] 

机构地区:[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财会通讯(下)》2011年第8期152-154,160,共4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即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本文认为,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

关 键 词:人格 财产 权利能力 价值取向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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