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招飞实行新视力标准的变化探讨  被引量:5

discussion on the changes of using new vision standard in ophthalmic examination of flying cadet candi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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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少军 王雷 梁艳闯 李鑫 

机构地区:[1]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鉴定室,北京100025

出  处:《中华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08年第1期58-59,73,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Aerospace Medicine

摘  要:为适应中国民航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6年11月对招飞体检标准进行了修改,颁布实施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其中视力部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b)矫正视力不低于1.0;c)屈光度不超过±3.00 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 d'.

关 键 词:视力普查 体格检查 合格鉴定 

分 类 号:R85[医药卫生—航空、航天与航海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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