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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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晓露[1] 周振新[2]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147-152,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目前,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已形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来看,现阶段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我们所能得出的结论是:它已获得软法的地位,但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尽管如此,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所依据的一项标准。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具有国际标准的内涵,更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即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

关 键 词:风险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条约 习惯国际法 国际标准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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