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按期间制裁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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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德胜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2] 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165-169,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水资源可再生能力的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YJAZH02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不完全或者转型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严重的水污染形势是污染者基于遵循"收益>成本"的市场法则,利用我国制裁制度设计上存在的"违法收益>违法成本"的致命缺陷,在很大程度上故意实施水污染违法行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国家/地区加拿大、巴西、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针对水事违法行为制定并实施按日制裁机制,以"违法收益<违法成本"为制裁机制的设计核心,通过娴熟运用立法技术来遏制水事违法行为,效果良好。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按期间制裁规定,需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地区按日制裁机制的设计核心,在法的实质内容上确保"违法收益<违法成本",在法的形式上将按期间制裁机制上升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次,在立法程序上尽快启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程序,从而形成完善之机制。

关 键 词:水污染防治 制裁机制 按日制裁 按期间制裁 

分 类 号:X5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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