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倪静[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176-180,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CFX037);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项目编号:hzf09010)成果
摘 要:公共政策长期以来被作为否定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理由,但由于仲裁裁决仅对仲裁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对第三人及相关登记机关都不具有全面正式的拘束力,因而无法实际影响公共政策的要求。同时,公共政策是一个具有地域性和国别性的概念,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及不确定性使其在否定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问题上缺乏说服力,尤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纽约公约》适用的是更为宽泛和抽象的国际公共政策的概念,因而公共政策的反对理由难以排除仲裁庭对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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