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与制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重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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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刘顺利[2]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2]辽宁大学

出  处:《浙江金融》2012年第6期75-78,共4页Zhejiang Finance

基  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法律生态环境研究"(L11DFX019)和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L10DFX0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证券投资基金以集合投资方式进行专业理财并分散投资人的风险,日益成为大众投资的主渠道.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信托基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通过信托契约构建.

关 键 词: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托管人 法律地位 信托基金 集合投资方式 专业理财 契约构建 基金份额 主渠道 信托法 投资人 契约型 管理人 当事人 金属 风险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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