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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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作农[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2年第6期35-35,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控诉形式。根据自诉进行的诉讼程序,称为自诉程序。在国家追诉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自诉是着眼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补充,是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兼采私人追诉主义的产物。与公诉相比,由于控诉主体和控诉形式不同,自诉有其独特之处。建立刑事自诉制度的意义在于:(1)在权衡国家利益与被害人个人利益后,对于一些轻微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的犯罪,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交由被害人行使,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与社会的稳定。(2)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

关 键 词:被害人 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 检察 自诉权 被告人 告诉才处理 告乃论 追诉时效 刑事自诉制度 国家追诉主义 

分 类 号:D91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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