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涉嫌假币犯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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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恩深[1] 

机构地区:[1]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2年第11期26-28,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由于金融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一旦涉嫌假币犯罪就较一般社会上的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往往实施的不是一个购买行为而是数个相互关联的行为。因此,刑法仅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进行特别规定,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也不利于诉讼经济,亟待修改完善。

关 键 词:金融工作人员 假币犯罪 立法 修改完善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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