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并放任其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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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念虎 

机构地区:[1]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39-42,共4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要点]被告人为他人索取债务而劫持被害人,在劫持过程中,强行向被害人注入麻醉药物,当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由于麻醉药物过量导致呼吸困难而面临生命危险时,被告人建议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而遭他人拒绝后,没有再采取任何救济措施。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由先前非法拘禁这一犯罪行为引起的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关 键 词:索取债务 劫持 死亡 被害人 被告人 麻醉药物 药物过量 生命危险 救济措施 呼吸困难 医院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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