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篇(专家建议稿)的几个问题(续)  

Several Issues Relating to the Chinese Civil Code——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ume(Draft for Experts'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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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成思[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出  处:《中国专利与商标》2003年第2期3-12,共10页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摘  要:第八条从事智力创作,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我国2000年修改《专利法》、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都增加了对他人在先权的保护条款,是因为在这两个领域侵害他人在先权的情况比较明显,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应案例也比较多。诸如拿了别人享有专利的外观设计当自已的商标去申请注册、拿了别人享有版权的美术作品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一种通行的做法,不明文禁止不行了。

关 键 词:of for that 榷利 been 被侵害人 in 知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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