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国际立法的政治构造──基于国家、市场、法律三维因素的分析  

political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on financial service——based on analysis on three factors of state, market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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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付和[1]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出  处:《海峡法学》2010年第2期89-98,共10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政治与法律--国际组织结构演变中的两种力量分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9B081

摘  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服务立法处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共存的局面,但从其发生顺序考察,国内法是原发的、在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际层面的立法则通常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进行,其法律功能主要在于协调国家(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关系,而在协调关系的表象之下隐伏着一对基本矛盾——源于金融市场流动性本质的国际化趋势与各国政府相对分隔封闭的监管体系之冲突。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元法域的背景中,国家、市场、法律是决定金融服务国际立法政治结构的三种力量,这种构造特点使金融立法演进路径不仅仅依赖于市场。对金融服务国际立法进行结构分析的理论意义在于,纠正当下的学界在讨论金融危机时,将注意力过分集中于市场因素的主流分析范式。

关 键 词:金融服务国际化 法益结构 法律变迁 协调 

分 类 号:D996.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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