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地区司法官的监督淘汰机制  被引量:2

on supervision and elimination mechanisms of judicial officer in taiwan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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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贵文[1] 王黎华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福建福州350108 [2]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福州350013

出  处:《海峡法学》2010年第3期56-66,共11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司法官的监督和淘汰机制是确保司法官素质,防止司法暴政,确立人民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确信的制度必然。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司法官的监督和淘汰机制主要有司法官自律委员会监督、考绩、评鉴、惩戒、弹劾等,以及由此引起司法官的免职、停职等淘汰或者暂时的淘汰结果。此外还有相关部门,例如"调查局"、"正风司"、"司法院"的刑事庭和民事厅的监督等等。但是,这些监督和淘汰机制或是由于属于内部人的自己监督,司法官多数习惯于独善其身而怠于侦办同僚的弊案甚至于根本不具备监督之能力或操守,导致实践中的监督机制流于形式,形同具文。因此,目前较好的办法是通过"法官法",籍由民主评鉴和职务法庭对司法官进行监督及审理司法官惩戒、淘汰事项。

关 键 词:台湾司法 司法官 监督淘汰 "法官法" 

分 类 号:D927.5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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