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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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基燕[1] 潘银瓶[2] 

机构地区:[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北京昌平102249 [2]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出  处:《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129-136,共8页Yunan Finance & Economics University Journa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基  金:云南咨询项目"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摘  要:从银河宾馆案件开始,我国开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予以一定的重视。因而首次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没有专门的侵权法的制定,实在无法负荷众多复杂的案件。而且相对于两大法系的一些国家而言,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专门的侵权法来规范。于是在2009年我国出台了《侵权责任法》,使得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更加明确化,相对之前的法律规定更合理些。但是要真正做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完善,一方面,需要义务主体自身的规范: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要做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另一方面,完善法律制度:权利主体应更明确、免责事由视主体区别对待、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完善 制度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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