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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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刚 

机构地区:[1]南京军区军事法院

出  处:《解放军生活》2012年第6期56-57,共2页

摘  要:我是一名已婚士官,我家属于2011年12月来队探亲住在士官公寓,为了生活方便,租用了一个液化气钢瓶,买了一个电暖器。单位在对公寓进行卫生检查时,发现了液化气钢瓶和电暖器,便以未经允许使用具有火灾隐患的物品为由,没收了钢瓶和电暖器,还要对我罚款500元。由于我没有主动上交罚款,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从我下个月的工资里扣除了500元,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关 键 词:电暖器 卫生间 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 纪律条令 共有部分 住房公积金 液化气钢瓶 伤残补助金 内务条令 公共部位 保险金 存续期间 火灾隐患 

分 类 号:E26[军事—军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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