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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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海涛[1] 

机构地区:[1]沈阳军区军事法院

出  处:《解放军生活》2012年第8期52-53,共2页

摘  要: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颁布施行了,为方便战友们熟悉了解这部法律,我们特意征集了最具代表性的十个问题,邀请专家律师进行解答,希望对战友们有所帮助。1.请问《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军属主要享受哪些保险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某部警卫连张连长在保险权益上,《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时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

关 键 词:军人保险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人配偶 军人保险基金 军队财务 保险费 退出现役 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人 转移接续 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 军人伤亡保险 军人保险制度 

分 类 号:E26[军事—军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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