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庆国[1]
机构地区:[1]重庆工业管理学院
出 处:《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06年第3期108-109,共2页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摘 要:一、问题的由来2005年10月27日,我国《公司法》修订完成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仍然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三部分: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股东(大)会属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经营机构,而监事会则主要发挥监督职能。但在新《公司法》中就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问题也就随之而来。独立董事制度本身起源于英美法系,是在没有设立监督机构的“单一董事会”框架下试图通过加强董事的独立性来解决对公司经营的内部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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