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应否适用累积投票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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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翠娥[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211189

出  处:《知识经济》2008年第6期18-19,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新《公司法》第106条增加了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本文立足于该制度之国外立法趋势以及我国立法目的,通过时累积投票权的公司法原理、实际运作中的缺陷以及本身存在的利弊进行分析,指出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中引进累积投票制没有必要,并且根本不能达到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的目的。

关 键 词:累积投票制 股权平等 小股东利益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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