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口头合同的效力及法律适用位阶——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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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然[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4

出  处:《知识经济》2008年第9期15-15,19,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随着市场繁荣的逐步深化,高效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逐步凸现,交易双方为了抓住商机、节约成本,而倾向于选择更为简便的方式来达成合意,口头合同在市场的选择中应运而生。口头合同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约定内容达成合意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基于合同最本质的即是双方契约,所以口头合同并没有因其存在交易安全隐患而被禁止或归于自始无效。在现实的经济交往中,以及在不同性质的合同订立过程中。

关 键 词:《民法通则》 当事人 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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