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论国际民用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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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红 

机构地区:[1]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510470

出  处:《知识经济》2008年第12期14-16,共3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为了从法律上规范日益兴起的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呵护这一造福全人类的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保护旅客、货主的合法利益,明确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929年10月12日,德、意、日、美、法等国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华沙公约》,第一次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私法调整,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加以规定。在其后的70年时间里,《华沙公约》

关 键 词:《华沙公约》 承运人责任制度 《蒙特利尔公约》 附加议定书 《海牙议定书》 民用航空 民航 

分 类 号:D993.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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