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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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新媛[1] 史新浩[1] 

机构地区:[1]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3年第3期42-43,共2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改增"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

关 键 词:免抵退税 零税率 “营改增” 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 增值税额 免抵税额 会计处理 企业 企业管理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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