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视野下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之适用困境及应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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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海燕[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64-68,共5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民事推定制度研究"(项目号为12BFX071);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研究"(项目号为10YJC82015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之规定在具有整体先进性的同时也存在局部不足,这会在诉讼中遭遇一些适用困境,为保证该法实施的统一性,有必要对其适用困境进行程序法视野下的解析和应对。该法第58条规定的过错推定是一种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原告只要证明存在三种法定情形即可推定被告有过错,不允许被告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法虽未规定医疗机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其仍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中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需予以缓和,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此外,我国应重构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充分发挥法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主动性。

关 键 词:程序法 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 因果关系 鉴定 

分 类 号:D90-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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