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政策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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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安徽水利财会》2012年第1期26-26,共1页

摘  要: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 键 词:增值税 应纳税所得额 扣税凭证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性资金 收入总额 财政部门 资金管理 资金拨付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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