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裁判产生机制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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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发东[1]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海峡法学》2012年第3期107-113,共7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福建江夏学院课题<我国法院裁判产生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0B003)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法院的法官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得出作为结论的裁判。司法三段论为裁判的作出提供一个大的框架,法官的各种裁判思维都应当在此框架内运行。合法性、正义性、社会效果、司法政策和利益考量等影响法官作出裁判的因素,通过影响法官选择不同的大前提,判断涵摄能否形成及小前提能否得到证明等环节来影响裁判。建立并完善心证公开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法官的整体水平,有助于规制法官的主观因素,克服司法三段论的局限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 键 词:法院裁判 司法三段论 自由裁量 影响因素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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