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路径下平潭实验区管委会组织架构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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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静涛[1] 陈明添[1]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海峡法学》2012年第4期42-47,共6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组织架构方式选择问题已迫在眉睫。鉴于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借鉴法、德等国家的行政公法人制度,可以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建设成为具有公法人特色的两岸"共同管理"主体。

关 键 词:平潭综合实验区 管委会 架构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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