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权”的给付行政保障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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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东升[1] 

机构地区:[1]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出  处:《海峡法学》2012年第4期101-106,共6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12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给付行政若干问题研究"(2012SJD820024)阶段性成果

摘  要:"社会权"系与"个人自由权"相对应的新兴人权,是当代"福利国家"人权的重要内容。"社会权"的国家保障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给付行政。给付行政行为作为一项授益性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生存照顾"之积极义务,其范畴涉及提供基础设施之行政、社会行政、促进(助长)行政、资讯行政等领域。给付行政行为适用"重大事项保留"原则,主要通过公法和私法协力的方式实施。

关 键 词:社会权 人权 给付行政 福利行政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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