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访制度的司法化与非司法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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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开斌[1] 

机构地区:[1]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海峡法学》2012年第4期107-113,共7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社会法理论基础与制度体系研究"(11BFX071);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民事判决界限之类案监督"(2012B006);福建省教育厅项目"海峡两岸法院民事审判对象界定方式的一致性研究"(JA11196S);福建工程学院项目"中国法院民事审判对象界定方式的调查"(E2100016)

摘  要:学界关于行政信访制度的激辩重心已经从存废之争转为优化之争。中国行政信访制度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土壤,行政信访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不应脱离社会的实际而随意跨跃式前进。应当针对行政信访制度的独特纠纷解决机能,作司法化和非司法化并行的双轨制设计。

关 键 词:行政信访 司法化 非司法化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32.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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