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问题——以“冲鸟礁”为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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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岩[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12年第1期81-90,共10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岩礁的基本特征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应当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对该款进行解释:"维持人类居住"应该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人类居住,虽然可以借助外来援助,但是必须拥有维持人类居住的最基本条件。"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应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生活,维持经济生活的资料可以来源于外界援助,但是应当主要依赖于岩礁本身、其领海和毗连区。该款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特定岛屿拥有广泛海洋空间。据此分析:冲之鸟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关 键 词:岩礁 岛屿 人类居住 经济生活 冲之鸟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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