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的法律协调机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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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娜[1] 

机构地区:[1]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昆明650106

出  处:《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137-141,共5页Yunan Finance & Economics University Journa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基  金: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2011年度规划课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批准号HZ201110)

摘  要: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作为世界第三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正式启动,它是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建成了一个超出了东南亚国家之外的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也是东盟与外部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CAFTA本质上决定了它必须以法律化的机制存在和运作,只有各国承担了国际法下的义务,各国才会必须开放其国内市场和削减、消除各种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关 键 词:海外投资 投资促进与保护 法律协调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822.3[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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