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与债务不履行之比较——基于合同法和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的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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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南[1,2,3,4,5,6,7]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台湾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 [3]台湾 "中华仲裁协会" [4]台湾营建工程仲裁协会 [5]台湾圣约翰科技大学 [6]台湾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 [7]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协会云林分会

出  处:《北京仲裁》2012年第1期156-181,共26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工程之执行往往具备工项复杂、履约期长、金额庞大之特性,故而工程合同之履行期间常有违约行为之情况; 观诸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显见其仅设承揽合同之规定,此种情形对于工程合同之制定显非致密,故实有必要参考工程惯例及法院实务见解,方得健全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本文首先以大陆《合同法》探讨工程合同之违约特性及违约类型; 其次以我国台湾地区债法探讨工程合同之债务不履行类型,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与不完全给付; 又更进一步以公共工程合同为中心,将大陆《合同法》之违约行为与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的债务不履行作剖析比较,最终以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常见之违约具体案例,凸显公共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在 "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下,应如何借镜大陆《合同法》采违约责任之优点与我国台湾地区在债法上既有之丰富的实务、学说,以此建立更完善之制度以解决工程合同的履约争议案件。

关 键 词:给付迟延 不完全给付 工程合同 违约行为 政府采购法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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