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性问题比较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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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永申[1] 金汝善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2]韩国济州大学法学研究生院

出  处:《北京仲裁》2012年第3期123-130,共8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可仲裁性是变化的,并且每个国家对可仲裁性的界定是不尽相同的。中国把可仲裁性界定为"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争议",并列举出不能仲裁的事项;韩国把可仲裁性界定为"无论是否是合同上的争议只要是与一定的法律关系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私法上的争议的全部或一部分",与《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表述相似,具有国际化性质,对中国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可仲裁性 争议 立法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31.3[政治法律—法学] 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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