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领域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中的复制与非法经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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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骏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期53-5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其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文本显示器 被告人 非法经营数额 目标程序 侵犯著作权罪 侵权犯罪 工业领域 下位机 鉴定结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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