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僵局构成公司解散要件的分析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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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胜利 王连国[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期83-8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公司被判解散是一种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严格审核公司解散的构成要件,其中股东利益是判决公司解散要件中的核心要素。案号一审:(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5217号【案情】原告:裴益川。原告:上海金鸿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运公司)。被告:上海精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第三人:应杰。精彩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成立,现有股东为原告裴益川、

关 键 词:股东利益 公司解散 经营管理 公司股东 股东会 构成要件 公司僵局 核心要素 公司章程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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