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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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乐敏 曹海燕 

机构地区:[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期103-10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在规划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案件中,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定,采取法律权利+相当因果关系的标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已入住的房屋买受人为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期限问题,应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进行判定。行政机关错误告知起诉期限的,告知期限长于法定期限时以告知期限确定起诉期限,告知期限短于法定起诉期限时以法定起诉期限确定起诉期限。

关 键 词:起诉期限 利害关系人 规划行政 具体行政行为 新世纪 行政机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诉讼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买受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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