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先抵销,后限制”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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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振衔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4期37-3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海事事故双方互有请求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之间的差额,此即一般意义上的"先抵销,后限制"。当同一事故中同时存在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时。

关 键 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员人身伤亡 赔偿请求 赔偿限额 海商法 抵销 责任限制制度 原告 碰撞事故 财产损失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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