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司法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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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宏伟 韩磊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4期56-5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执行中,当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时,不能当然认定该房屋系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予处分,应以平衡保护权利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为原则,从房屋的基本属性、居住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生存能力等方面综合考量界定涉案房屋是否为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关 键 词:被执行人 居住房屋 异议人 基本生存权 房产拍卖 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 界定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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