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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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克强[1] 何建[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6期32-3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得以有效设立和顺利运营的物质基础,亦是公司对外交易的重要担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且所认缴的出资必须经过法定验资程序并取得验资证明。若将部分出资额交给公司而未经法定的验资程序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 抽逃出资 债务承担 出资额 出资义务 注册资本 连带责任 验资证明 公司设立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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