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之其他含义的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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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勇[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8期56-5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具有其他含义及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若有证据显示涉案标志已经具有了约定俗成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可以以该标志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从而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可以认定其已具有其他含义而予以获准注册。

关 键 词:商标使用 相关公众 商标法 外国地名 行政区划 显著性 评审委员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 商标注册 含义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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