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的车损险条款应属免责条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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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小梁 

机构地区:[1]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8期90-9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按照车损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一般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新车购置价、车辆实际价值和协商确定。实践中基本采用的都是第一种方法。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这种"高保低赔"的现象由来已久,业界对此颇多争议,在保险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是莫衷一是,法律适用极不统一。当被保险车辆发生损失计算车辆实际价值时,所依据的新车购置价是以保单上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准还是以被保险车辆最初购买价格为准?这种高赔低保条款的效力和性质如何认定?本期刊发两篇文章《高保低赔的车损险条款应属免责条款》和《保险合同中新车购置价的确定方法》,以期对其中的争议问题加以分析研究。

关 键 词: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 免责条款 新车购置价 车辆损失险 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投保人 车损险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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