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质权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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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保军 周振超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2期110-111,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要点提示】机动车为质物的动产质权实现,如果质权人不同意将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同时又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将质押车辆折价的协议,那么,质权人不能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将质押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即此时质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质押车辆的所有权。

关 键 词:质权人 机动车 富兰克林 所有权 车辆 拍卖 质押 出质人 申请执行人 动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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