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成时已履行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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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少雄 彭汉文 

机构地区:[1]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2]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4期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婚姻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 键 词:协议离婚 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 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 前提条件 子女抚养 婚姻法 存续期间 财产权利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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