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医院网管违规提供医药信息并收取财物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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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军[1] 叶琦[1] 

机构地区:[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4期58-6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特殊单位的性质,以被告人犯罪时单位主要资产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国有医院网络管理员对有关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行为,属于公务管理活动。案号一审:(2011)虹刑初字第668号二审:(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49号【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辉,系上海市虹口区新港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管理员、信息管理员。

关 键 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非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事业单位 受贿罪 国有医院 被告人 网络管理员 上海市 医药信息 地段医院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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