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事实在民事审理与刑事审理中认定可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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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元忠 刘明奎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6期77-8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同一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甲种裁判事实。因为证明标准的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被认定为乙种裁判事实,甲乙可能完全相悖。这充分印证了裁判事实区别于客观事实,证明标准的变化会直接导致证明责任承担的变化,其根本为刑事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明标准。案号一审:(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334号【案情】原告:韦生记(系死者韦超父亲)。原告:韦爱根(系死者韦超母亲)。被告:黄朋。被告暨被告黄朋法定代理人:黄孝祥(系黄朋父亲)。

关 键 词:刑事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 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 裁判事实 被告方 因果关系 被害人 人死亡 重型颅脑损伤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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