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撤回教唆行为的定性与量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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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福元 陈鸣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8期57-6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在实行犯开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前及过程中,撤回教唆意思并极力进行拦阻的,如果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关 键 词:被告人 教唆犯罪 教唆行为 故意伤害罪 犯罪中止 故意伤害行为 被害人 共同犯罪 附带民事诉讼 量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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