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申请的商标为何得以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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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静[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8期95-9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法的效果在于防止混淆。为此,商标法整体上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适用某一法条时,是孤立地、机械地适用,还是从商标法的体系性出发来适用?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体现出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探路者商标案涉及的问题是:在先商标因权利主体已经消亡多年,本不会与在后商标相冲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驳回在后商标申请,有悖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关 键 词:商标所有人 商标法 引证 服装设计 评审委员会 权利主体 注册申请 探路 商标局 商标注册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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