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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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军[1] 赵战涛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 [2]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2期87-9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关 键 词:正本提单 物权效力 提单持有人 承运人 善意取得制度 货物交付 货物所有权 侵权责任 被告 原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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