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附随义务不构成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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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霞[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4期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权利人必须有将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而且还应当实施了客观的保密措施。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既然是通过自己保密的方式产生的权利,如果权利人自己都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就没有必要对该信息给予保护。

关 键 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保密措施 附随义务 权利人 商业秘密保护 公司清算 诚实信用原则 经营信息 合同法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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