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一方不能对相对方的工商登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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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建新[1] 贺利平[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24期7-1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正【裁判要旨】买卖、租赁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民事合同相对方侵权行为产生民事侵权纠纷,其与民事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对民事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 民事合同 登记行为 利害关系 工商登记 合同相对方 原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阳市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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